基隆關籲報關業落實專責報關人員制度,違規最高可廢證。

基隆關籲報關業落實專責報關人員制度,違規最高可廢證。

杜絕掛名報關!基隆關籲報關業落實專責報關人員制度,違規最高可廢證。(關務署基隆關提供)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杜絕掛名報關!基隆關籲報關業落實專責報關人員制度,違規最高可廢證。為維護通關秩序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基隆關籲請報關業切勿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執行報關業務,以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由專責報關人員親自且切實審核報單內容,並以其名義連線申報;專責報關人員亦不得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用於連線申報的通關專屬憑證及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
為提升報關業受委任報關之法遵意識,並確保正確申報義務落實,基隆關將不定時查核報關業僱用專責報關人員之實際從業情形,以防杜違規行為,確保通關作業合法、公正與安全。
基隆關進一步提醒,如查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將視違章情節輕重,依同辦法第35條規定,對報關業處以警告或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其報關業務6個月以下,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另依同辦法第37條規定,對專責報關人員得處警告或新臺幣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若處罰達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報關審核簽證業務6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專責報關人員登記。
基隆關呼籲,報關業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切勿假借專責報關人員名義辦理報關業務;專責報關人員亦應充分體察自身專責角色的重要性,善盡審核與申報責任,共同維護通關制度健全運作。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洽詢基隆關業務二組(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