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無交易事實貨物,仍應申報其實際價值以免受罰。
出口樣品、廣告品等無交易事實貨物,仍應申報其實際價值,以免受罰或延宕通關時效。(關務署基隆關提供)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出口「樣品、贈品」別低報!海關示警:未收價款也須如實申報。
基隆關提醒出口廠商及業者注意,近期查獲多起出口樣品、贈品、賠償品或廣告品等貨物,因誤以為未收取買方價款、無交易事實,便任意低報貨物價值,結果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遭處罰鍰,甚至延誤通關作業,得不償失。
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載之離岸價格為準;如無輸出許可證,則須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據實申報。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相關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時,即使發票上載明「NCV」(No Commercial Value,無商業價值),仍須如實申報實際價格,不得僅以「NCV」、「FOC」(Free of Charge,免費)或「0」應付了事。
基隆關強調,我國對出口貨物採零稅率,但報運時仍須誠實揭露貨物之實際交易價格或真實價值,切勿因未收款就輕忽申報義務。如對無交易事實貨物的正確申報價值有疑義,建議在出口前先向海關或受託報關業者諮詢,確保符合規定,避免延誤通關,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