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國新制上路!國貨須檢附產地聲明書,並填報指定代碼加速通關 。
出口美國新制上路!國貨須檢附產地聲明書,並填報指定代碼加速通關 。(關務署基隆關提供)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出口美國新制上路!國貨須檢附產地聲明書,並填報指定代碼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為防杜洗產地違章,避免他國產製貨品藉由臺灣轉運至美國以規避高關稅或貿易限制,及維護臺灣國際信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貨品輸往美國,貨品輸出人(下稱輸出人)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下稱產地聲明書)。海關因應貿易署新制,配合調整通關作業程序,俾利業者出口合規並加速通關。
基隆關說明,新制針對輸往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外貨復出口)、G5(國貨出口)、D5(保稅倉貨物出口)、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B9(保稅廠產品出口)、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貨品,其通關作業程序調整重點如下:
一、報單填報新規範
輸出人或受委託的報關業者申報貨品出口至美國時,務必於出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碼」欄位,依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YT」(屬我國產製者)或「NT」(非屬我國產製者)。若未依規定填報,海關電腦將不受理該筆報關(發送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此外,若整份報單貨物均非我國產製,則免檢附產地聲明書。
二、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一)輸出人應於產地聲明書確實勾選、填寫並蓋章(公司大小章、進出口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及保稅工廠專用章均可),再自行或交由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
(二)電腦核定文件審核(C2)及貨物查驗(C3)通關案件,輸出人應檢附書面報單及產地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惟為加速通關,得由報關業者同意切結,且同時於產地聲明書影本加註「經出口人同意由本公司(報關業者)代為切結放行後3日內補具正本,如未依限補具正本,出口人不得再以產地聲明書影本通關」,並蓋有報關業章者,得以該產地聲明書影本報關,並於放行後3日(工作日,下同)內,補送產地聲明書正本,未依限補送者,爾後一律須檢附正本始能通關。
(三)電腦核定免審免驗(C1)案件,核列應補送書面報單者,應併產地聲明書正本於放行後3日內送至海關;如核列免補書面報單者,於接獲海關電腦核發N5107訊息(補辦事項代碼A59)通知後3日內,檢送產地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倘未依限補送者,則輸出人後續不得再以C1方式通關。
基隆關呼籲相關業者遵守新制規定,以免因文件不備或報單填報疏漏而影響通關時效,倘有國貨產地認定疑義,可逕洽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總機:02-2351-0271);倘有出口通關程序問題,歡迎洽詢基隆關,以確保出口作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