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天生基隆報導】民進黨基隆市議員張顥瀚與陳姓女子涉嫌詐領助理費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遭檢方起訴,基隆地方法院5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張顥瀚2罪各判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及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犯罪所得78萬2486元沒收。陳女2罪各判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均可上訴。
一審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呂美玲、陪席法官李謀榮、陪席法官鄭富容,判決指出,張顥瀚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基隆市議員,陳女擔任張顥瀚公費助理。其等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8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等均係由基隆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張顥瀚擔任職務上機會,以虛報薪資方式詐領助理補助款,總計67萬33元。明知不知情之李某從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以虛報助理名額方式,詐領助理補助款共計11萬2453元。
合議庭認為,張顥瀚擔任基隆市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之用意,竟不實申報致使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因而詐領助理費用,陳女受僱仍配合以虛報薪資、虛列人頭助理方式,2人共同詐領公費,惟念及2人均無前科,且於偵查、審理中坦認犯行,且已繳回所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其等犯罪動機無非選民服務活動開銷、公益支出過大而需實質貼補等情由,均屬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