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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民眾對「復查申請日」與「訴願提起日」,認定時點不同。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同為三十天,但是兩者期間的認定時點是不同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申請書如係透過郵局寄送,其申請日的認定以「發寄局之郵戳日期」為準。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書不論採郵寄方式、委託他人或自行送件,皆以受理機關實際收文的日期為準。
市稅務局舉例說,居住在基隆市的納稅義務人林君,因不服基隆市稅務局補徵其110-111年地價稅,在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112年4月10日)屆滿的翌日起30日(即112年5月10日)內,申請復查,林君在當天以郵寄方式寄出復查申請書,該申請書於112年5月11日始到達稅捐稽徵機關,但因復查申請日之認定,以發寄局郵戳日期(5月10日)為準,其申請復查未逾期限。嗣林君於112年7月4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其提起訴願的30日之不變期間,係至112年8月3日屆滿,林君雖於112年8月3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出訴願書給受理機關,惟訴願書至8月4日始到達,因訴願提起日之認定,係以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故林君所提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受理訴願機關可為訴願不受理決定。
有關復查申請日及訴願提起日的認定時點,並不相同,基隆市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如市民對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有任何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分機60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