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審理被告劉子健偽造文書案件,審理終結宣判

基隆地院審理被告劉子健偽造文書案件,審理終結宣判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隆地院審理被告劉子健偽造文書案件,審理終結宣判,偵查佐劉子健假借職務上機會,以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並應在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十萬元,及在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二百四十小時的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中指出,劉子健自110年1月22日起,任職基市警四分局偵查隊擔任偵查佐(已於110年12月24日停職),並暫代小隊長職務,小隊成員包括負責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的蔡姓警員。藍姓民眾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員警告發而心生不滿,於110年9月5日5時到警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前抗議,棄置新台幣7800元及統一發票五張在戶外民眾報案區桌上,中山派出所余姓警員見狀,請他領回遭拒,即以藍姓民眾為拾得人,依拾得遺失物受理,並將陳報單、拾得物收據,連同拾得物送交偵查隊,由蔡姓警員簽收,偵查佐劉子健經由送案同仁得悉案情。
110年9月8日劉子健小隊全員輪休,劉子健於同日11時50分返隊,竟利用知悉拾得遺失物案始末,認藍姓民眾已不要該等現金及發票,且看見蔡姓警員辦公桌上,另置有民眾遺失物案的黃姓民眾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經蔡姓警員授權使用「公文筆硯作業系統」帳號、密碼等職務上的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拾得物,並以電腦繕打遺失(拾得)物領據,盜蓋蔡姓警員的職名章,並陳報不知情的偵查隊盧姓分隊長,蓋用經授權使用的偵查隊隊長職名章,而予簽核。
檢察官起訴認被告劉子健,明知該案拾得物等為分局業務承辦人職務上持有,亦為被告因協辦該業務而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入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
判決書指出,審酌被告身為職司調查犯罪的偵查佐,不思潔身自愛,竟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竊取偵查隊同事,因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保管的拾得物,並冒用同事名義製作公文書,知法犯法,所為侵害國家權力的尊嚴與信用,並損及民眾對警察人員的期待與信任,更傷害其他恪盡職務之警員形象。惟念其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提出7,800元發還藍姓民眾,返還統一發票五張,素行及犯後態度均尚可,兼衡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每四個月經考核,整體綜合考評為良好或尚能稱職,暨其自述教育程度專科畢業、家境勉持、尚有高齡生病的母親需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刑期。
判決書中指出,劉子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諭知宣告緩刑五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十萬元;依法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二百四十小時的義務勞務。本案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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