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二路停車場採購洩密案,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信二路停車場採購洩密案,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信二路停車場採購案傳出市府交通處洩密,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記者張毅攝)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隆地檢署偵結大日公司行賄基市府公務員,涉犯貪污等案件,對大日公司蘇姓及市府交通處賀姓公務員等十一名被告,提起公訴。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嘉妮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大日公司行賄基市府公務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偵查終結,認定市府交通處陳姓臨時人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等罪。市府賀姓公務員涉犯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罪。
大日公司蘇姓負責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等罪。
蘇O筑涉犯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等罪。羅OO涉犯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林徐OO涉犯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陳O英涉犯稅捐稽徵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等罪。李OO、呂OO、陳O印、黃OO均涉犯稅捐稽徵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對十一名被告提起公訴。
另外,檢察官認定陳O宏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於附加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二萬元條件後,給予緩起訴。
基市交通處賀姓公務員、陳姓臨時人員共同洩漏採購秘密,基隆市政府於111年1月間公開招標,辦理「基隆市信二立體停車場委託專業服務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下稱信二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案)。賀姓及陳姓公務員二人,明知不得於標案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賀男竟在開標前的110年11月間,利用其擔任交通處技正職務,於核稿過程中得以接觸標案簽辦資料的機會,將簽辦公文附件之106年至110年之信二停車場經營管理財務試算表、營運月報表、停車率調查表等停車場營運期間之營收數據等資料,擅自影印後,交付給陳姓臨時人員,由陳男將文件以手機拍照後,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大日公司員工,在標案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可供標價參考資料。因而 認定賀姓及陳姓男子,都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罪。
大日公司蘇姓負責人為確保得標,竟在標案111年1月25日公開招標前的110年10、11月間,先與交通陳姓臨時人員期約,若陳男利用職務協助大日公司得標信二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標案,將支付陳男輝賄款100萬元作為報酬。讓陳男藉機探得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投標金額後,再將此些應秘密事項,通訊軟體傳送訊息方式,洩漏給大日公司呂姓員工。蘇姓負責人依約於111年5月上旬,交付現金賄款100萬元給陳男作為對價。因認陳姓臨時人員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大日公司蘇姓負責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交通處陳姓臨時人員擔任授權公務員,本應廉潔自守以維護公務執行之純正,竟因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不當收取賄賂,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惡性非輕;惟考量其已於犯後自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等情,請依法妥適量刑。
賀姓技正擔任法定公務員,職位為中高階主管,竟未以身作則,罔顧行政中立及守密義務,竟擅將職務上取得之應保密資訊洩露予有監督關係之廠商,實有不該,自應嚴懲,請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至於羅OO、林徐OO、李OO、呂OO、陳O印、黃OO與陳O英等人部分:其等都是大日公司員工,聽從公司蘇姓負責人或蘇姓財務主管的指示或安排,方配合為本案犯行,尚難謂惡性重大,請考量渠等都非主謀的身分,予以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