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優先定約權之訴,基隆地院予以駁回。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隆地方法院針對原告大日開發公司與被告基市府間,請求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等事件,16日下午3點宣判,對大日開發公司請求的優先續約權之訴,予以駁回,全案得以上訴。
基隆地院駁回的理由,包括據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第2次簽定的OT契約,營運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為止,大日公司營運績效經評定為良好,僅是大日公司得據以向基市府「申請」優先定約,非謂大日公司即因此取得優先定約的「資格」。
基隆地院指出,依促參法施行細則及作業指引規定,基市府在審核大日公司是否取得OT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的相關資料,並提出優先定約申請日前至少3年的財務狀況,含停車場及附屬事業的商場、各商家營運收入情形的相關資料。
由於大日公司所提出的資產總檢查資料,僅是111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並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基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與上開清冊有無不符、損壞或功能未符上開OT契約約定情形,且近3年財務狀況僅有大日公司片面提出的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導致基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及大日公司的財務狀況。
基市府以大日公司未依基市府要求,補正提出相關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為基市府所有為由,是否准予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的申請,自與促參法施行細則、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第二次簽定的OT契約或作業指引無違,基市府依約行使准否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的裁量權限,亦無恣意濫用其契約上權利的情事。大日公司主張OT案有優先定約權,即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