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針對張淵翔、張金發、紀文荃等三人羈押案做出裁定。

基隆地院針對張淵翔、張金發、紀文荃等三人羈押案做出裁定。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隆地院針對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被告張淵翔、張金發、紀文荃等三人羈押案,經召開羈押庭,經法官當庭訊問後,法院30日凌晨做出裁定。
基隆地院指出,針對被告張淵翔以新台幣四十萬元交保部分,被告張淵翔經訊問後,坦承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偽造文書犯行,依據卷內被告及同案被告張金發、紀文荃、吳國勝、游正義的供證,罷免提議人名冊、罷免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被告等人持用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後,足認被告張淵翔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規定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為雖有共犯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惟考量被告張淵翔就犯行部分,供承不諱,認無羈押的必要性,尚非不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之處分,准以新台幣4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現住所,且不得與共犯、證人聯繫、接觸。
針對被告紀文荃、張金發羈押禁見部分,基隆地院表示,被告紀文荃、張金發經訊問後,否認檢察官聲請羈押書所載犯罪嫌疑事實及罪名,兩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規定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犯罪嫌疑重大。
全案經檢調人員檢閱被告張金發、紀文荃及同案被告張淵翔、吳國勝、游正義等人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同案被告吳國勝於「勝之群組」(為罷免連署而成立的微信群組)群組內,轉貼「國民黨台南市部被搜索!帶回6人調查!」的新聞連結後,被告紀文荃隨即將原群組成員移除退出,再予重組群組,向其他成員表示「原群在請大家清除」。
由於被告紀文荃、張金發否認犯行,且供詞避重就輕,與同案被告及證人所陳存有歧異,依卷證顯示尚有多位共犯尚未到案,事理上確可認為有勾串或湮滅未及查明事證的可能性。考量本案犯罪情節、行為態樣,若命被告紀文荃、張金發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替代羈押,都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認定檢察官所述被告紀文荃、張金發之羈押必要性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不予禁止收授物件。